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二)

(二) 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