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一)

(一)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