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三、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 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 (三)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 (四) 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 (五) 第七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六) 将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