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年) 五、

五、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