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年) 三、

三、 将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