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八、

八、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删去第三款“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辖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经济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