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七、 七、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司法助理员的工作;”修改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删去第三项“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职权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