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六、

六、 第十九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