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九、 九、 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