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十、 十、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