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三)

(三) 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修改为“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