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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三、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国家商检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二)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商检机构”修改为“认证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三) 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修改为“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12月)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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