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四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四十四、 四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四十三、 目录 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