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九、 三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十八、 目录 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