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八、 三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七、 目录 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