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四、 三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 三十三、 目录 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