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五、

三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