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十七、 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