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十六、 十六、 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