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七、 七、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