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 十六、

十六、 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