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 一、 一、 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