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 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 十二、 十二、 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