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 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 十一、 十一、 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