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六、 六、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