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七、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