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五、 五、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