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四、 四、 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