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三、

三、 将第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