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二十五、

二十五、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