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