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四、 将有关条文中的“专利局”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三十四、 将有关条文中的“专利局”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