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四、 三十四、 将有关条文中的“专利局”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三十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