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十三、 十三、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