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十四、

十四、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