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十二、

十二、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