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十一、

十一、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