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十三、

十三、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