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十二、 十二、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