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