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