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