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 (五) (五)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