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