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对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