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十四、

十四、 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