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十三、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