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十二、

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