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0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效力
现行有效
(1990年4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
二、
在一九九六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
三、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
四、
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与正常任期相同。
五、
第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负责筹组。
六、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2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1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人。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