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0年) 四、

四、 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与正常任期相同。